夫妻离婚,是否该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李某、王某均为二婚
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
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
再婚后王某女儿到李某家一同生活
2012年,两人又抱养一男孩
因生活琐事,李某曾殴打王某
王某于2018年外出打工
自此双方未再共同生活
多年间夫妻双方感情未有好转
现王某诉至汝阳法院
要求离婚
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案情
原、被告均系二婚
被告婚后曾殴打原告
且两人多年分居
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
事实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但两人抱养的男孩该何去何从?
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
原、被告婚后抱养的男孩与二人形成养子关系,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根据该案案情,该养子由被告李某抚养,而且原告的女儿随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并被抚养至成年,原告应当承担养子的相应抚养费用。参考当地消费支出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每月承担养子的抚养费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问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夫妻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感上,社会公众均予以认同。那么收养的子女,夫妻离婚后,夫妻是否需要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呢?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收养关系形成后子女将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血亲关系消除,而法律上赋予与收养人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这与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生父母生子女关系并存的法律后果不同。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夫妻共同收养,如果夫妻离婚,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当夫或妻一方以始终反对收养提出抗辩,应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能够证明,离婚后则由收养方抚养养子女,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无法证明,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收养,应当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用。
供稿:蔡店法庭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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