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财产能擅自处理吗?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对两名擅自处理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记者从红塔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4月份,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A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审理期间,依据卢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充电桩15台,并指定卢某进行保管。查封后,案外人B公司以其对上述物品享有所有权为由先后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合同纠纷立案执行后,由于异议程序未结束,所有权存在争议,红塔区人民法院暂未对上述查封物品进行处置。
“今年5月份的一天,案外人陈某以卢某欠其借款为由擅自将上述充电桩拆下并转移至异地堆放。事后,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执行法院报告。”据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庆介绍,当执行法官得到消息后,立即对卢某、陈某进行训诫,责令他们尽快将查封财产交回。由于陈某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卢某疏于保管导致意外情况发生,鉴于二人经训诫积极交回全部查封财产,违法情节轻微,尚未达到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程度。综合考虑后,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后二人认错认罚,当场缴清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管继方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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