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署需谨慎 砍头利息无法依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7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约定十个月后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人名币玖万元整90000,现金及转账借于2020年7月14日,用于工程周转,于2021年5月13号12点以前还清。经双方商定,以房院作抵押,限期如未归还,超期2021年5月13号,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谢某承担一且费用,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至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9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条虽写的是9万元,但借款实际到手6万元。基于此,法官与原告进行了单方调解,原告坦言知道自己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意按照以实际借款6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被告也表示同意该利息计算方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上述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在借款出具借条时,应以实际借款数额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期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及其他注意事项,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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