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酒后自杀身亡 同饮者共同担责
逢年过节、三五好友相聚时,大家总会饮酒助兴,小酌怡情,但如果有人饮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年仅20岁的小何约朋友张某、李某至酒吧喝酒。聊天中,小何表示其工作、感情都不顺利,“感觉活着很累,不想活了”,张某、李某安慰了小何,但并未阻止其继续饮酒,也没有联系小何家属或拨打报警电话。三人共同饮酒至夜晚11时许离开酒吧,张某表示次日还有工作要忙便先行离开,李某陪同小何到湖边散步聊天。至次日凌晨0时许,小何趁李某不注意突然跳湖,李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当救援人员将小何营救上岸后,小何已经死亡。经检验,小何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酒标准。事后小何的父母将张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相互之间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这是作为共同饮酒参与者的一种附随义务,未能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共同饮酒的参加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以看出,该种附随义务并不仅仅是酒局的组织者应当负担的义务,其他饮酒的参与者亦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共同饮酒参与者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小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后跳湖自杀,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李某与小何共同饮酒,且已经发现小何出现了明显的轻生倾向,二人本应及时护送小何回家,或通知其家属,或打电话报警,但二人均未能采取以上有效措施,致悲剧发生,对于小何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张某与李某的责任分担方面,相较于张某,李某对小何尽到了较多的陪同、照顾义务,故张某应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何自杀身亡,由其本人承担90%的责任,张某承担6%的责任,李某承担4%的责任。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由于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在参加聚餐、饮酒活动中,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共饮人除了不应实施强迫性劝酒、拼酒、灌酒等行为之外,相互之间对于人身安全还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春节将至,推杯换盏切莫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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