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包装不符合规定导致其损坏,谁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编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
小张将一批车厘子存至小王的仓库中,但因包装不当,车厘子腐烂变质。小张取货时发现了车厘子变质的情况,要求小王赔偿,小王认为是小张包装不当造成车厘子腐烂变质,自己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故拒绝赔偿。那么,小王能否拒绝赔偿?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可以拒绝赔偿。
本案中,小张是《货物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小王是保管人,对于保管人小王来说,保管仓储物系其合同义务,但当仓储物的变质、损坏、灭失系寄存人小张的原因造成时,保管人小王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小张因自己未将车厘子包装妥当而造成车厘子腐败变质,显然没有权利要求小王赔偿。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是关于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按照寄存人要求的保管方法和保管地点对仓储物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并非仓储物只要毁损、灭失,保管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如果仓储物毁损、灭失并非保管人过错引起的,相反是因为寄存人的过错导致的,自然不能苛责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仓储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仓储物因本身的自然性质导致毁损、灭失的。寄存人并没有将仓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相应地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没有完全转移给保管人,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费,保管人只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其他因素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仓储物因包装不符合约定导致毁损、灭失的。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是寄存人的过错,寄存人应承担由于自己过错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仓储物因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在有效的储存期才具有保管义务,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限时,寄存人应及时将仓储物提取走,寄存人怠于提取的,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