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交给餐厅保管的物品丢了,餐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编 |保管合同
网友提问
小美在就餐时将包包寄存在餐厅储物柜内,餐厅服务员将储物柜锁好后将钥匙交给了小美。但小美就餐时疏忽大意,将钥匙随意放在餐厅桌子上,待就餐结束时发现钥匙不见了,存在储物柜的物品也被人取出。小美很生气,认为自己将物品交给餐厅保管,餐厅应当承担责任。可餐厅认为,是小美自己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才导致物品丢失,因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此时,餐厅是否应当赔偿小美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属于无偿保管人并且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不需要赔偿小美。
本案例中,餐厅代为保管小美的随身物品,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保管费,属于建立了法律上的无偿保管合同。小美因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而导致物品丢失,属于自身过失。而餐厅将物品放进储物柜后锁好,尽到了应尽的保管义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餐厅作为无偿保管人,在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是关于保管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般来说,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视为无偿保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且,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对于有偿保管合同,保管期内,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这样设置的原因在于鼓励互助和谐的社会关系,在无偿保管的情形下,不应当苛责无偿保管人过高的保管注意义务。因此,只有在无偿保管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要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也警示我们,在朋友无偿保管物品时,也要小心谨慎,如果确实出于重大过失和疏忽,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在法律上将会承担赔偿责任,届时帮人没帮好,却反而惹祸上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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