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保管期未满之前要求寄存人提前取回,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编 |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网友提问
李先生是一名陶瓷收藏爱好家,除了对外投资,李先生的收入几乎大部分用于购买珍贵的陶瓷作品。为了保存方便,李先生将部分陶瓷交由同为收藏爱好者的好友张先生,放在他的仓库里保存。双方正式签订来《保管合同》,并且约定了保管费为1万元,保管期为1年。可是保管还没到期,张先生突然通知李先生,自己不能继续代为保管了。李先生认为张先生属于违约,可张先生辩称之前李先生随时取出部分保管的收藏品,就不算违约,那么自己也可以随时拒绝保管。那么,此时,张先生到底算不算违约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张先生拒绝继续保管,在保管期限未满时要求寄存人李先生提前领取保管物,属于违约。
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保管人,李先生为寄存人,双方订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并且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也就是说,李先生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其随时提取保管物不构成违约;但保管人张先生,在保管期限未满之前,如果没有特别事由,张先生拒绝保管,要求李先生提前领取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李先生只能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是关于保管人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是对原《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继承与完善。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
1、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因为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若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无需对方同意,送达之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解除权便已生效。
4、解除合同的送达方式可以通过邮寄通知书、发送****、**或微信通知等方式,送达后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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