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婚约财产诉讼中处理彩礼返还问题?
1.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贵重首饰、见面礼、打发钱、酒席钱等,给付金额或价值超过5000元的名目均可计入彩礼范围。
男女交往期间,为促进感情,表达情意,赠送的小额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对小额财物的认定,应当结合给付时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单笔不超过500元。
2.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扣减实际消费支出的费用
在双方婚约议定、筹备等过程中,实际已支出的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等费用以及其他消费支出的费用,原则上应当在确定彩礼返还基数时从彩礼总额中予以扣减。
3.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彩礼的返还,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女方是否终止妊娠、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消费、以及女方陪嫁物品的归属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合理的返还比例。经讨论,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双方已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裁量建议: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的,酌情返还5%-20%;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的,酌情返还20%-50%;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酌情返还50%-70%;
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半年的,酌情返还70%-90%;
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酌情返还90%以上。
(3)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
共同生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有无共同的住所,生活上是否相互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质上是否相互扶助,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应当将双方结婚登记时间的长短作为评判因素之一。对结婚登记时间不足半年的,酌情返还70%以上;不足一年的,酌情返还50%以上。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50%。
(5)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5%-10%:
①家暴;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②隐瞒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1.严重传染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③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女方终止妊娠;
⑤对解除婚约具有重大过错的其他情形。
(6)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应当树立打击和遏制高价彩礼的司法理念,积极倡导低彩礼、零彩礼的婚约文明新风。确定彩礼返还基数时,如超出了起诉时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3=131091元),可以认定为高价彩礼。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可以综合案情,酌情增加返还比例。
4.彩礼的返还形式
以实物形式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优先返还实物;实物毁损、灭失的,或者存在不宜返还实物的情形,应当折价返还。
5.婚介服务的性质认定
婚介服务是指婚姻登记所、民间媒人等中介服务提供人向委托人报告缔结婚姻关系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婚姻关系的媒介服务,属于中介合同的范畴。
有偿婚介服务提供人不得变相索取高额的中介费,中介费超出了起诉时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43697元×20%=87394元),可以酌情返还。
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买卖婚姻、骗婚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当认定中介合同无效。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涉外婚介服务应当依法开展。如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中介合同无效。
婚介服务提供人与男女双方或一方达成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约定,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6.审理离婚案件中,既涉及彩礼返还,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依法审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严禁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条件。
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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