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同村村民之间,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工作内容,按照一般行情价格给付费用。双方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认定往往也并不在意,但若一方发生意外受到人身伤害时,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提供劳务 (或劳动成果) 一方的安全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往往会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较大的争议。
义务帮工关系,一般是被帮工人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由无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而是出于感情或道义,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双方之间一般具有如亲属、朋友等较为亲密的关系。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往往在一个义务帮工受害事件中出现多个争议主体。
义务帮工活动本来就基于友谊、相识等因素从事临时短时间的劳务,有时候义务帮工人往往不是由被帮工人直接请来,聘请行为人与实际被帮工人往往存在口头或默认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帮工活动相关联的主体可能在法律关系上与帮工人不存在帮工法律关系;
帮工受害事件发生后潜在的责任方往往都按无责的方向主张事实,这些社会事实都给法院明确被帮工人带来了困扰和难度。需要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和法律关系确定的核心要件来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但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
来源 米粒儿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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