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哪些情形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一直是网络上男女争执的一个焦点,公说公有理,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引起了很多男人恐婚,其实严格说来不是恐婚,而是结不起婚。我个人认为彩礼是有必要的,这是男方感谢女方父母培养出一个优秀女儿的谢礼,再说彩礼也是中国的一个传统习俗。但我也反对完全不考虑男方经济条件、不考虑女儿的幸福、完全把婚姻当做买卖的父母,我也憎恶那些把婚姻当成是一门生意,把结婚当做一种赚钱方式的女人。正因为有这样的父母和女人的存在,才引发了普通人对彩礼的厌恶,激化了男女间的矛盾。网络上因彩礼引发的命案也常常发生,譬如2002年发生在安徽省庐江县的命案,因6888元彩礼,未婚夫持刀将未婚妻一家五口杀害。此外,还有2019年4月12日发生在江西省鹰潭市的命案,妻子被其丈夫砍了七十多刀,可以看出男方对女方的憎恨。命案的发生,毁了两个家庭,对于犯下杀孽的罪犯我们当然可以谴责,但是对收取天价彩礼后悔婚的女方家,难道他们不应该也受到谴责吗?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可怜之人不由可恨之处。
对于很多普通人而言,也许要积攒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娶到一个媳妇,有的甚至花完父母半生的积蓄才能娶到一个媳妇,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媳妇悔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而遭到女方拒绝时,容易引发激愤杀人。当然,这些杀人的人大部分文化不高,处理事情不喜欢采用合法的手段。其实,国家也关注到了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民政部正在搞试点,控制天价彩礼。另外,早在2003年12月25日颁布,于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就规定了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我们看看具体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也作同样的规定,一字未变。法条看起来很简单,但一般人不懂怎么理解和适用,下面我简单说一说一下自己的理解。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因为从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该条例已被废止)颁布实施后,我们国家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才算是真正的夫妻关系,否则只能算同居关系。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男女双方虽然只是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时间比较长,并育有子女的,这种情形下男方是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不过我估计现实中也不会有。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虽然男女双方领证了,但是女方领证后跑了、或回娘家不回来了,男女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实质上是真夫妻,但比假夫妻还不如,这种情形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比较扯淡,我们都知道,前段时间某地银行还推出了彩礼贷,由此可见,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现实中数不胜数,不过只要女方愿意和男方一起过苦日子、不抛弃不放弃,愿意和男方一起创造美好未来,男方心中早就感恩戴德了,谁还会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扯淡呢!但在现实中往往是这么一种情形,双方证也领了,也在一起生活过,不过生活一段时间后女方觉得和男方性格不合,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或者干脆和男方玩消失,这种情形才不好处理。因为他不符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任何一种情形,这也是命案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生活多长时间,法院才会不支持男方的诉求呢?从我国的判例来看,一般超过一年就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我啰嗦一点,婚姻本来是很神圣的事,但偏偏有人把他当做一种交易、一种赚钱的手段,在这里我劝男的在娶妻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为了某个女人把父母半生的积蓄和自己多年攒的辛苦钱弄丢了,不值得,同时我也要奉劝那些把婚姻当做交易和赚钱手段的部分父母和女人,不要为了贪图一点钱把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名命给弄没了,毕竟人只要活着,钱是可以赚的,人生最不幸的难道不是钱没花完而名命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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