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街边对女子施暴被警察制服,涉嫌什么罪?
近日,在四川成都的一条街上,发生了一件让人愤怒的事情。一名男子堵住了一名女子,还对女子进行了殴打,场面十分激烈。即使有警察赶到现场,男子还是不顾警察的劝阻,继续对女子实施暴力。尽管警方最终成功制服了男子,但是场面让人不禁感叹:这样的制服警察也太温柔了吧! 对于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着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无行为人自己认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他的动机;
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若行为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应考察是否属实,对于那种为殴打他人而寻找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这是不能成为“原因”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辩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此时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观、不属实的。
随意殴打他人,构成何罪?
行为人殴打他人致轻伤,若殴打的是不特定的他人,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时,可以认定为出于“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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