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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用手机打电话后玩消失,为何不是诈骗罪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7)普法百科46

男子借用手机打电话后消失,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2022年 5月14日上午,武汉的网约车司机周师傅接到了一个用车订单。乘客郑某上车后告诉他,需要去医院接一位病人回家,希望他在医院门口稍等片刻。

到了医院门口后,郑某声称手机没电了无法**到病人,希望借用周师傅的手机,周师傅思考片刻之后,就将手机借给郑某。

郑某带着手机进入了医院,周师傅等待了约三十分钟,感觉受骗,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警。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种不高明的手段,郑某竟然得手了9部手机。


(案例来源:湖北经视《经视直播》)

【以案释法】

郑某构成什么罪名呢?

第一种意见:郑某构成诈骗罪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3000元以上。

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可以认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诈骗罪中要求受害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客观上有处分行为

比如:疫情期间,口罩是紧俏物品,张三对医药公司声称可以搞到口罩,实际上是没有任何门路,待收到口罩的货款之后就逃之大吉。张三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医药公司以为对方可以提供口罩给予财物,医药公司有处分财物的意识,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郑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周师傅的手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郑某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一般可以认为是非暴力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

本案中,虽然周师傅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周师傅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转移财物的占有权及所有权,注意:虽然郑某打电话的时候占着周师傅的手机,但是并不意味这所有权和占有权的转移。因此甲构成盗窃罪

需要强调的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最终,公安机关也是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来源 老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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