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先动手,我才反击,为何属于故意伤害?
【案例简介】
“是他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任某某在公安机关交代道。
2021年7月的一天,在长春某工厂的生产车间,任某某因琐事与温某产生纠纷,温某使用拳头先打了任某某,后任某某使用铁锹与温某使用铁棍对峙。
两人的对峙引来其他的同事的围观和劝说,任某某使用抢夺过来的温某的铁棍将温某脸部打伤。经过鉴定,温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对任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案例非常简单,但是任某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张三正在抢劫李四,李四奋起反击,将张三打成轻伤,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如路人甲看到张三正在抢劫李四,甲路见不平,正义感飙升,将张三打成轻伤,也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既可以是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
正当防卫要符合五个要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严重的、紧迫的不法侵害,比如侵犯著作权类的犯罪、贿赂犯罪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这些犯罪完全可以寻求其他的救济权利的方式比如报警;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事前、事后都不可以;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即认识到有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是为了保护利益;5.限度条件: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温某使用拳头先打了任某某,但是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情节轻微,并且经现场人员的劝阻后双方已经脱离接触的情况下,任某某完全可以寻求合理的救济方式,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
在不法侵害已经无现实紧迫性的情况下,任某某仍积极追求报复他人的目的,防卫的目的已经转化成已经逞强耍横、相互斗殴,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紧迫性及防卫意图。
考虑到本案是由民间矛盾引发,受害人温某也有一定过错,任某某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斗殴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法院作出判决: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正当防卫虽然是排除犯罪的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少之又少,相信不少人还记得“昆山反杀案”,其中的于海明反杀了刘海龙,一时引起了网络的热议。
来源 老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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