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否仍然需要区分主从犯?如何正确把握组织行为?
(一)组织卖淫罪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
整体而言,卖淫犯罪活动是一种共同犯罪,对组织卖淫的行为者起到辅助作用,符合《刑法》对从犯概念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作为帮助罪犯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而刑法典中又将“协助组织卖淫罪”设为“协助组织卖淫”,专门针对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作出规定和惩罚,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这种行为,以便继续打击此类行为。
也就是说,在组织卖淫罪中是否有从犯的情形?我国刑法中采用分工分类的方法,把共同犯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种类型,我国刑法采用混合分类的方法,把共同犯分为罪与非罪。根据《刑法》对从犯、从从犯、教唆犯四种类型的规定,结合《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罪的意义上看,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次要角色,二是辅助角色,应该注意到,作为辅助,起辅助作用的这一类从犯,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帮助犯概念。帮助组织卖淫罪该罪名只是对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协助行为"进行单独评估,并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协助行为"仅属"辅助行为"或"帮助犯",由于并没有完全涵盖刑法所规定的从犯的全部类型,因此,在组织卖淫罪中,构成组织卖淫罪共犯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来说,仍应对主从犯进行区分和认定。
(二)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和帮助组织卖淫罪
对组织卖淫罪中仍然存在的主从犯进行界定,下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司法认定中准确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帮助组织卖淫罪。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如何正确把握“组织”行为这一概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术语上来看,这两项罪名的措辞不难发现,“帮助组织”行为是对“组织”行为的“辅助”行为,这是帮助组织卖淫一词的应有之义;简单地说,犯有“组织”行为的罪犯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组织”行为“协助”的罪犯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在此基础上,在“组织”行为中扮演次要角色的人,或实施了教唆“组织”行为的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同谋。
同时也要注意,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帮助组织者去服从另一方或其他组织方的指示的情况,但是发号指令的协助者仍然应该被看作是协助组织者而不是组织者。由于在组织者中存在着类似这样的“层级”结构,因此,发号指令的协助组织者所拥有的这种“组织”权力,实际上还是由真正的组织者授权,不是以自己的意愿为主宰,其行为的“协助”性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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