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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呢?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8)普法百科29

经济纠纷有关的合同诈骗罪,两者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有的企业欠帐不还,收货后拒付货款,或以种种原因拒绝付款(如内部审批流程复杂,人员流失严重等),合同对方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骗取了我方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欠了债不还钱,天理何在?!提议提出刑事指控。从而引发了关于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呢?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犯罪结构

《刑法》第224条,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在订立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约欺诈是欺诈类犯罪的一种具体犯罪类型,其他有: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等。

欺诈类犯罪都需要符合基本的犯罪结构: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第三,对方根据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五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可见,“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出发点。就上述犯罪结构而言,行为人犯下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以错误认识处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简单地说,从诈骗犯罪基本构成分析,要起诉合同诈骗罪,首先要证明被指控人存在欺诈,即: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款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后问题来了:合同签订后,付清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拒不付款,是“以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货物吗?

但欺诈毕竟是刑法处罚最为严厉的一种犯罪,其语言逻辑与法律技术逻辑有很大的不同。在法律上,诈骗罪不是一般意义上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了一定程度,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地骗取财物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

对能够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根据这一法律逻辑,合同签订后,支付部分货款,拒付货款,并不必然认定“以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货物。

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我国刑法典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存在“欺诈”条款。欺诈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一切诈骗罪都须符合主观犯罪目的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

这里列出了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要素:

1、是否采用欺诈手段。在合同履行环节中是否存在欺诈手段。如仅在付款环节存在欺诈,逾期付款一次.违约不属于合同诈骗。

2、犯罪发生之前的经济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付款方的确存在内部管理流程问题,不属于无支付能力。这一现实状况,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理由。

3、订立合同的动机。有些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营业利润。不是拿到货就是逃跑。它可以通过签约后的履行来证明。

4、履行某些义务的能力。对于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5、是否真诚并采取行动积极履行合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后期仅仅是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内部问题导致无法履行,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是否有履行义务,以及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还应进一步审查其合理性。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其他规定。从方法与目的关系来看,一种简单的拒绝支付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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