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集体土地上是否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
一,先征后征
有的地方政府为发展京益招商引资,吸引投资者到这里投资建厂,办企业。包括农民自主创业、蔬菜加工、畜禽养殖业、水果产销等小规模企业,农村经济逐渐繁荣,老百姓生活富裕起来,企业自己创收的同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也随之增加。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生产手续,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企业和政府一片和谐。
二、集体企业遇到征收补偿便“缺斤少两”
然而,一旦遭遇征地,为何企业与征用方(政府)相处不太和谐?很多不仅是建筑物、企业基建设施、附属设施等补偿不合理,更重要的是征收者认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没有停产停业这一说!导致很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本拿不到,那么,企业在集体土地上是否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肯定不是!
三、最高法院:集体土地上的企业也要停产,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全部费用。
由法律规定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有关事项。那么,什么是停产和损失赔偿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而进行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补偿因房屋被征收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本条款第三款规定征收房屋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赔偿。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征收方是否应该赔偿停产损失,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仲裁法庭应根据审判中质证和无需质证的证据逐个审查和综合审查所有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分析判断客观、公正,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排除无关证据材料。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集体土地上开征设施农业企业时,要充分合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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