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未必有效
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是有效力的,可以不需要公正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且无需公正即可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上千万不能加入“离婚”两个字,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一方都有权对于该协议反悔,使得之前的约定变成一纸空文。其原因就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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