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的应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使用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1日,周某在法院诉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肖某在诉讼期间转让了肖某与张某共有的房屋,肖某与周某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肖某、周某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2018年11月13日,周某以肖某、周某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
肖某与周某强系同胞姐弟关系。肖某在2017年1月20日的周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笔录中,陈述多年前因车祸借了周某强钱,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过户给了周某强。肖某自认已于2017年9月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民事判决过程中,没有查询到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形已表明肖某在实施转让其与张某共有的房屋行为时,已明知自己当时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无其他财产清偿对周某等一般人的债务,其行为已实际损害了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周某强基于与肖某之间的亲属关系,在自己债权数额明显低于受让房产价格的情况下,协助肖某实施处分房产的行为并利用受让房屋的房款代肖某偿还特定案外人的债务,从周某强实施的客观行为可推定其对其他一般债权人会造成损害主观上具有明知。肖某、周某强之间实施处分肖某与张某共有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两被告辩称不存在恶意转让的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肖某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周某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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