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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裁判要旨:

高院判决: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本案中,范云通与曹玲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云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玲,并未经曹玲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玲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云通,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玲,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范云通因与被申请人曹玲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云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案由是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该分割范云通和曹玲从结婚到本案起诉时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只解决了范云通与曹玲夫妻间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范云通在卖房款的处理中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曹玲主要说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卖房款中的150万元没有经过曹玲的同意,范云通用于炒股,一审法院只拿这一件事来判定范云通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以点概面,事实认定有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通读一审法院判决根本看不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三)二审枉法裁判,只谈双方在一审各自的观点,未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曹玲提交意见称,(一)范云通在婚姻存续期间欺骗曹玲恶意将共同房产低价出售,向登记机关隐瞒房产共有情况,私自售卖,并将卖房款恶意转移,此种情况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二)曹玲的诉求就是分割共同房产,一、二审法院在曹玲的诉求内作出裁判正确无误。(三)涉案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处理房产的方式,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协议划分份额正确无误。(四)房屋买卖纠纷是和买房人刘贺和房产中介的纠纷,本案是夫妻共同房产按照双方约定划分,所以不适用于房屋买卖纠纷。(五)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只是范云通为了躲避债务,一拖再拖,避重就轻,老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歪曲事实。综上,曹玲不同意范云通的再审请求,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云通与曹玲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云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玲,并未经曹玲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玲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法院支持曹玲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云通给付曹玲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云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云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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