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可撤销吗?(了解法律规定)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为了寻找一些平衡点,都会直接做约定,将房子归孩子所有,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房产争夺。
离婚前双方协议把房子留给子女,离婚后一方却反悔了,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子女,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
离婚的时候,一方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给子女。但是离婚以后却反悔了,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子女。
反悔一方的理由五花八门,法律上的理由是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的规定,说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从而主张可以在房屋过户前撤销赠与。
这种观点对吗?根据最高院的观点,这种认为是不对的,最高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赠给子女的约定并不构成《民法典》第657条规定的赠与合同。
那么既然不是赠与合同,那么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就不能无条件的撤销赠与。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该如何评价?最高院的观点认为:
实践中,通常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
这是赠与人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在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子女交付房屋。
那么在一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的交付义务。
最高院还强调,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那么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也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那些为了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有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对不能予以支持。
真诚的提醒大家,离婚是人生大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不管哪一项都要思考好,否则后患无穷,我们经常碰到因为离婚协议签的不清不楚或者是急于离婚做出违心让步又反悔的纠纷。
所以协议绝对不能随便签,更不能随便找个模板签,落子无悔,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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