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组建劳务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关键点
目前,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倾向于组建自己的劳务公司,以实现依法经营、减员增效的目的。组建劳务公司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施工企业在组建劳务公司时,还存在一种行政管理上的习惯思维,想通过对劳务公司的人事、财务行使控制权。这就涉及能否做到和有无必要这样做的问题。
劳务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后,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为契约关系,而不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并不存在相互隶属。施工企业如果想对劳务公司的人事、财务进行控制,只能投资参股到劳务公司,通过合法行使股东权的方式达到控制目的。当然也可以通过合同和交易,对其业务来源提供支持从而对劳务公司具备影响力。
笔者认为,公司经营的好坏关键看公司是否具有相当的活力。在公司运营中,“一股独大”并不是好的选择。股权的分散有利公司的合理决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员工持股则有利于发挥员工的主人翁态度,极大地提高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有的施工企业为了鼓励员工加入劳务公司,解除这部门员工的后顾之忧,就采取劳务输出的方式,来满足劳务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即由施工企业(劳务输出方)、劳务公司(劳务输入方)、员工三方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但是,劳务输出的法律关系表明输出的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依然没有改变,没有达到减员分流的目的。当劳务公司经营困难而破产,这些参股员工又回到施工企业来了。
如果形式上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实际上又是劳务公司在履行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则会产生劳动关系上的混乱。所以,笔者认为投资加入劳务公司的施工企业员工,其身份应当发生转变,施工企业应逐步与这些员工协议解除原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既是劳务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其次也应当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享有劳动者的一切合法权利和义务。
三、初投资成立劳务公司的成员,有的只是想通过这种形式合法地承包工程,而不是把经营劳务公司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做,并且还存在着获取短期利益的思想误区。劳务公司一旦设立,必然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运作,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且要妥善处理好股东受益与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对劳务公司的企业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须严加防范,才能做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
劳务公司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它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低,规模较小,业绩缺乏,抗风险能力弱。它首先将面临市场经营和承揽业务的风险,虽然有施工企业的支持,但不能形成完全的依赖,还需要主动持续地开拓市场,以扩大规模来获取效益。其次,面临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风险,劳务公司的收入基本上是员工的劳务报酬,法律规定要按时足量发放,如果在没有一定积累的情形下,在生产资金上要形成良性循环十分不易。最后,劳务公司的法律风险也很突出。
一方面,劳务公司所处的建筑市场强制性规范非常多,必须要做到依法承揽业务、依法经营,才能避免掉入陷阱,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劳务公司主要的人力来源是其吸纳的农民工,必须要依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否则,一起安全事故就很可能导致劳务公司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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