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原告张1、被告张2及案外人张3自小由王某、张某夫妇收养。张某于90年代去世,王某于2010年去世。原告曾在被告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口述内容让马某代书了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的王某名义的遗嘱,并且伪造郭某的见证人签名和指印。2011年,原告起诉被告及案外人张3,要求根据遗嘱由其继承王某遗产。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3向法院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原告撤回了该案的起诉。后张2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张1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由其继承王某遗产。张1也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对王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张2不享有继承权。
【争议焦点】
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律师分析】
继承人伪造遗嘱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从上述案情来看,被告及其他继承人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且原告伪造遗嘱骗取财产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原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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