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张大福夫妇育有三子:张1、张2、张3,张大福夫妇早年在上海打拼,购置多套房产,二人分别于2010年、2017年死亡。
因张大福身体欠佳,2002年,张氏家族召集会议,张1、张2、张3、夏某(张3配偶)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针对父母其中一套住宅约定如下:“父母住房1因动拆迁,为尊重父母意愿,决定购置静安区住房一套,购房款先由动迁费支付。如动迁费大于或少于购房款均由张3夫妇自理。该静安区新购置房屋产权归张大福夫妇所有,此房由张大福夫妇二人居住,父母二人健在时,此房不得变卖。张1、张2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保证今后对该房产权不提出继承要求。”该协议署名为张1、张2、张3夫妇。
2017年张1、张2以签订协议书时父母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套房产。
【法院裁判】
虽然签订协议书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张1、张2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该协议是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应认定有效。
【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逐渐增强,家庭资产配置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可供传承的财富种类和数量均有很大的提升,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在处理财富分配方式上也更多样化和弹性化。
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很多家庭在继承开始前,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家庭财富进行规划,但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一般认为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同时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继承协议”的概念,再加上从协议签订到继承开始一般历时较长,继承人的价值观也是不断变化的,难免出现继承人反悔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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