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子女是否必须赔偿父母遗留债务?
2008年,庄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庄某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患病不能自理,本案中止执行。
2011年庄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已于2010年死亡,其遗产102号房产由杨某的子女杨小某掌控,该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法院于2010年3月向杨小某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但其未予答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杨某死亡后,继承即开始,其继承人杨小某依法享有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杨小某并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已向其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继承人杨小某未予答复,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某102号房产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或安置。
【律师解析】
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可知,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采取直接限定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若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示放弃继承,即推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其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间形成一个有限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债权人得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已查明被执行人遗产和被执行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并向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杨小某发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征求意见函,在其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即可推定杨小某已接受继承,故其应在遗产范围内对杨某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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