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的兄弟可以继承财产吗?
1967年,康老二被其母亲送给一位王姓人家作养子,其也跟着养父改姓为王。
王某成年后,与其亲哥哥老康、弟弟康某互有往来。
今年年初,大哥老康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由于老康无妻女,其丧事由康某、王某和亲属共同操办。
此后,肇事方赔偿了18万元,除去丧葬费用,节余11万元。
但在处理这笔赔偿费的过程中,王某和弟弟康某起了争执。
王某认为,他与老康是同胞兄弟,对于兄弟的财产有权继承。
但康某认为,王某自送养给他人后已是外姓人,无权过问陈家事情,更无权继承兄弟的财产。
由于双方矛盾不能解决,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康某平分11万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对老康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解析】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的王某由养父母抚养成年,一直在养父母身边生活,因此,王某与老康之间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他对老康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当然,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况,王某也可获得相应的遗产:第一,老康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王某,那么王某就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如果王某对老康有较多的赡养,王某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分得老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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