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内保证书”对于婚姻真的有用吗?
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保证书”协议,
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
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
以使对方打消离婚念头,
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
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张某与王某于2008年结婚,
2009年生下一男孩王某某,
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
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
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
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因为王某外遇,
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
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
张某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律师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善待婚姻,慎对离婚。
虽然离婚只需要到民政局办个手续即可,
但是一段感情的结束总是让人伤感,
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如果已经有小孩子的话,
那么离婚对孩子而言是伤害最大的,
所以大家在面对夫妻感情矛盾时,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