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如何认定?
2003年3月,
李某向妻子红某借现金43000元。
2005年5月,
在红某的催促下,
李某向妻子红某出具借条一张,
其内容是:“2003年3月本人李某借红某现金肆万叁千元整,
定于2006年3月归还,
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
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7年5月,
红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
2008年7月,
红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一、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作的一个游戏,实际上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207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有法律依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规定说明夫妻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二人是互不依附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夫妻对借贷的约定可认定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借贷款项应被认定夫妻各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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