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也可以免除处罚
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也可以免除处罚
案情索引
被告人李某(17周岁)、史某(17周岁),两人均系在读高中生。
2006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史某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手机1部。
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某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裁判
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史某还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史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史某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又系初犯,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史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史某、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其中上诉人史某还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李某、史某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抢劫一千余元的财物,两人构成抢劫犯罪,但是两人不具有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对李某和史某得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鉴于两人在犯案时仅使用了轻微暴力,所抢1800余元的钱财不属于数额大,应在起刑处选择较低刑期。又鉴于两人犯罪时均系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依据刑法规定,可对二人减轻处罚,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史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减刑情节,因此,对史某适用免于处罚。
法律规定
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4)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5)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6)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转自:刑参案例第480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