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9日,小明因各种原因,冒用小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用小刚的名义领取劳动报酬,享受员工福利;A公司当然也是以小刚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等。
2019年11月1日,“小刚”发生工伤,A公司也为他们心中的员工”小刚“”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因被社保理赔中心发现冒名之事,而导致东窗事发,受伤的小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也“冤得狠”,拒绝支付相关工伤福利待遇。双方遂走上了仲裁诉讼之路。
小伙伴们,如果是你,你怎么来认定呢?
经过一翻法规和案例的检索,发现目前全国层面很少有规范性文件约定此类情况,但是实操中这样的乌龙案件还真不少。结合各地的案例裁判,现在为大家分享如下裁判尺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还是体现劳动争议的特征:“百家争鸣“
从上面的裁判说理中可以基本得出如下大方向的裁判观点——
1、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
2、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基本认定劳动者本人会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
3、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比例和尺度的争议,北京上海呈现一刀切的裁判,要么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要么劳动者自行承担。其他地区偏向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则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4、上述讨论限制在用人单位为“假”的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未为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若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为真假两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毫无疑问用人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实,上述裁判结果,还是不能平衡善意用人单位那颗受伤的心。其实******曾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一个类似经典纠纷案例: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一案,与本文讨论的争议焦点有类似之处。该案例的基本观点是:员工冒用他人名义入职后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基于此我有另一个思路:若被冒用的人(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发生伤亡事故,工伤保险机构肯定也不会赔付,因为被冒用的人未实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已经以她的名义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一旦发生这种冒名顶替的情况,工伤保险机构都拒绝赔付,那单位岂不是白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坐收渔翁之利么?对单位不公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
所以个人还是倾向最高院的这个经典案例的说理,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单位毕竟不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也是被欺诈的一方,一味的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用人单位也显示公平。这种前提下,如果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就此做变更登记,将之前错误的缴存予以变更,保障真正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也符合单位当初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初衷。而不能一刀切的就拒绝赔付,一味的加重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导致实操中分歧不断。当然,对于被冒名顶替的那位若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一刀切的拒绝,因为没有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
鉴于目前情况各地裁判口径都不一样,而且此种情况认定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判例还比较多,所以我们HR朋友们一定要注意把好招聘入职的入门关,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是否是真实的,避免后续引发矛盾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
最坏的情况,若不幸遇到这种情况,单位可以将最高院的经典案例搬出来进行答辩,被支持的概率应该会大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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