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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进入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处是否要承担责任?

米粒6个月前 (09-24)普法百科28

【导语】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请求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0日,71岁的郝某从荣乌高速破损防护网处,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郝某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付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向郝某家属赔偿13万余元。郝某家属认为,该路段防护网到处破损,作为高速的管理人,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郝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问: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分析】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郝某违反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在隔离设施上存在瑕疵,如本案事故发生地涵洞的防护隔离设施未将高速公路与可供行人通行的涵洞完全隔离,死者郝某作为71岁的老人对正确认识高速公路危险性存在障碍,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与郝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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