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导语】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但生活的变故,不尽如人意。父母年轻时因各种原因,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到年老时,找子女赡养,子女过不去心中的这道坎,不愿意承担。那么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情景案例】
张某与叶某于1988年7月结婚,婚后叶某生下了男孩阿江。2001年3月,张某到南方打工,将所挣的收入全部寄回家中。
2002年12月,张某与朋友一同为老乡帮忙,无意中参与了一场群殴事件,在混乱中一名男子被殴打致死,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刑事拘留。六个月后,张某被当地法院判刑15年。2004年10月,叶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叶某按照张某的意愿,将家中的房子卖掉,用于归还张某父亲的外债,12岁的阿江一直随叶某生活。2016年10月,张某刑满释放归来,由于生活没有着落,此时张某听说阿江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就找到公司,要求儿子赡养他。阿江认为,张某因为判刑,导致自己找不到好的工作,而且自己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因此,自己根本没有赡养张某的义务。
请问:阿江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分析】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子女通过承担法定义务,对父母在物质上、精神上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护理照顾和心灵慰抚。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家之主,在被判刑之前,将自己的收入所得用于家中,履行自己的家庭义务。张某因刑事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自阿江12岁起,一直处于服刑期间,未对儿子完全尽到抚养义务。这种情况,并不是张某故意而为,而是因为被监禁而无法为之,因此不能免除阿江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张某在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阿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张某尽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有哪些特殊情况呢?具体如下: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女儿等行为。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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