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猥亵女子,并持刀砍伤女子男友,法院:有期徒刑4年,赔偿43000余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男子酒后猥亵女子,后持菜刀砍伤女子男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医疗费等43000余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谭某某,男,1997年11月出生,现羁押于广东省肇庆监狱。
经查,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谭某某酒后在欧某家中,强行搂抱、强摸并亲吻欧某。
2020年3月15日0时许,谭某某酒因猥亵行为与欧某及其男友张某某协商未果,遂持菜刀将张某某砍伤。
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造成体表多处创口、左挠尺动静脉断裂,致重度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谭某某主动投案。
2020年7月27日,法院判决谭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为有期徒刑4年+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称,其受伤后住院9天。刑事审判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谭某某及其家属未赔付任何款项,故成讼。
张某某请求,判令谭某某赔偿治疗费40674.3元、住院伙食补贴9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20000元、营养费10000元。
谭某某辩称,仅同意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理解其提出误工费、营养费等事由,但认为过高,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故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谭某某故意伤害张某某身体,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
经计算,谭某某应当向张某某赔偿的损失数额为43974.3元(医疗费406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谭某某向张某某赔偿医疗费等43974.3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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