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赠与方配偶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且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损害配偶方的正当利益。此时,配偶方该如何维权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婚后财产的,那基于夫妻关系,婚后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事代理除外)。
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外情中赠与第三人,配偶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确认被告(夫或妻)赠与第三人(也是被告)财产的行为无效;2、要求第三人归还财产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法院支持配偶一方诉讼请求的主流观点认为: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婚外情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基于婚外情赠与被告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该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整体,夫或妻擅自处分与原告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全部无效。
当然,配偶一方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提供另一方与第三人具有婚外情的证据,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宝支付等证据。另外,对于一些小额款项的赠予法院会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资产、身份、兴趣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一方有权支配的小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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