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夫妻双方不要求离婚或者离婚不成时,其中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先看一个案例。
吴某与廖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两套房产,一套位于城郊,一套位于市中心,为了方便上班,夫妻双方主要居住在市中心那套房子。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妻子吴某发现丈夫廖某与前女友江某在他们婚前育有一女江某一。廖某基于对江某一的愧疚感,在未与吴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打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将城郊的房子出售给江某一的母亲江某,并与江某达成买卖意向,该行为危及吴某共有财产的利益,构成潜在危害,吴某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丈夫廖某在未与妻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置涉案房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吴某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情形,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分割了已查清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上述案例中,吴某与廖某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第一种法定情形。丈夫廖某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允许另一方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反之,如果夫妻一方既未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将不符合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
针对法定情形(二)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1071第2款、第1072条第2款、第1074条、第10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有义务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
符合法定条件下,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都应承担相应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此处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均包括医疗费在内。
所以,当夫妻一方需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时,而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时,该需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婚内财产,以实现其自由支配个人财产去支付相应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的目的。
我们都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同样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并不存在过错、从法律和道德方面都无法强人所难。
夫妻一方承担医疗费时应优先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但是如果需要承担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或者无个人财产可以支付相应医疗费时,就不得不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如果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就无法明确,将不利于有法定义务一方去支付相应费用。
所以,法律明确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事宜,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要承担医疗费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裁判分割,只要具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法院将依法裁判,以实现其对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
来源 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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