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构成**罪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丈夫李某外出打工,妻子留在家里照顾小孩老人,打理庄稼。夫妻二人因异地而感情转淡。农忙时期,农活异常繁重,孙某打理庄稼感到非常吃力,这时,同村的刘某主动出来帮忙,刘某三十多岁了,但是一直没有对象。刘某看到孙某需要帮助便伸出援手。
渐渐地,刘某与孙某产生了感情,二人发生了关系。孙某心里自觉对不起丈夫,但是又无法抗拒刘某,村里传出了风言风语。年底,李某回家过年,从传闻中得知了孙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李某既委屈,又愤怒,一气之下,拉着孙某去了民政部门,并提交了离婚申请,依据相关法规,离婚需要先度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才能正式离婚。二人回家后分房而眠,一天,李某喝得大醉回家,闯进孙某的房间,强行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对此进行了激烈反抗。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设置的新制度,旨在防止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因过于草率离婚而后悔。关于这一制度的评价好坏参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发生关系构成**罪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法律里并没有说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不是**,也就是说,本案的李某是可能构成**罪的。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过婚内**的情况如何处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婚内**一般不会当成**罪处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成立**罪。
在实践中,要想认定婚内**成立,存在诸多难处
首先是难以认定婚内**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低或没有社会危害性时,该行为不成立犯罪,不会被刑法处罚。当丈夫**妻子时,是难以认定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法律规定,妻子对丈夫是负有义务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义务包含性义务,但是在世俗的观念里,是包含性义务的。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会将严重的婚内**认定为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这两个罪是轻罪,**罪是重罪。
其次,如果真的严格认定丈夫成立**罪,对一个家庭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妻子需要一人承担赚钱顾家的责任,孩子也会因父亲入狱而影响政审,进而影响前途。从社会效果来看,严格认定丈夫成立**罪不见得就好。
最后,司法实践难以认定发生关系到底是不是违背妻子意志,很多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也许报警只是夫妻之间一时的矛盾,妻子并不是真的想让丈夫坐牢。也有可能出现妻子故意陷害丈夫的情形,这样容易出现“冤假错案”,丈夫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
具体到本案,小希认为,本案的李某构成**罪,因为孙某和李某确已感情破裂,已经分居且申请了离婚。
关于婚内能否构成**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家怎么看?
来源 小希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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