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婚外恋,给情人的财物是否可以要回来?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编中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总有人耐不住寂寞,在外面找“小三”“小四”,通过向这些情人花费钱财,维持自己的婚外情关系,但有时候结束婚外情时,有的人会觉得对自己很不公平,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就想要将之前花费的财物问情人要回来。那么真的可以要回来吗?
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了维持情人关系,向情人进行财物的输出,其实已经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依法返还财物。但是按照上面的逻辑,出轨的人既玩弄了情人的感情,又将自己赠与情人的财物要回来,那么这就意味着出轨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是小三成了受害者了,最后落得人财两空。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与社会的价值观念。出轨的人明显就是为了非法的目的向对方支付钱财,属于对价行为,这种对价行为具有非法性,因此出轨的人物权要求其所赠与的财物予以返还。
如果出轨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情人的财物,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利益的,他的配偶可以主张返还。本身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也显然不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其配偶可以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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