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运营模式下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案例简要
张某系某母婴用品公司招聘的销售顾问,入职后就近分配到了离家近的连锁店工作。
2023年4月,张某以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该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就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却以其和某生活馆签订了门店托管协议为由,主张其与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
于是,本案争议焦点就落在了劳动关系的认定上。
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类案裁判规则
小**公司上诉理由是其与**公司签订的《员工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公司按月支付给小**公司人员工资80000元,因此小**公司是代**公司发放工资和管理员工。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员工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乙方所使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税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在营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判决由此认定“从2012年1月1日小**公司接收经营**公司食堂起,邢恩花即成为小**公司的‘所使用人员’,邢恩花在小**公司从事的面案工作,是小**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邢恩花提供的劳动也是小**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小**公司与邢恩花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1、代运营多发生在品牌连锁店、小型国企、轻资产企业等,在职期间适当留意单位经营模式,搞清楚自己的劳动关系(自己是谁的人)。
2、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权益的直接证据,在签订时一定要留意合同内容,尽量不要签订空白合同,最起码用人单位处要填写完毕(必要时可自己写上)。
3、有的单位不会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返还签订完成的合同,但在职时尽量拿到原件,实在不行可保留照片或复印件。自己签过的合同最起码知道形成的合意内容,我见过劳动者签了个空白的,结果单位在甲方处填的是其他单位,劳动者拿到合同后因为时间长自己也说不清楚。
4、如果真是代运营模式,在职期间落实社保缴纳单位,保留日常管理书面文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等证据材料。
5、出现争议,在离职前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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