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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米粒6个月前 (10-07)普法百科2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实务个案中,对于“一个月工资”到底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往往会出现争议,就此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析理解

1.应得工资的定义

对“应得工资”的官方定义可采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应得工资”依据文义来看可理解为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的未扣除社保、所得税、公积金等费用时的工资标准,其实也可叫“应发工资”、“税前工资”,与之相对的是“实发工资”、“税后工资”。

2.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的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代扣不等于克扣、扣除,更不单是权利,还是用人单位依法替劳动者履行缴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另外,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等同于“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难道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也不能计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3.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逻辑

还原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逻辑应该是:(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全额工资(含个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劳动者向税务、社保部门缴纳相关费用;(3)缴纳完毕后剩余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在本文中,“应得工资”是(1),“实发工资”是(3),二者并不相等,而用人单位所代扣的款项实际就是劳动者的工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判例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56号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由此可见,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

2.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号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5民终3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以颜铮每月扣除社保、税费、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于法相悖,本院予以纠正。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再4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前的全部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6.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民终4589号

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陈宝勇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2,500元/月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不当,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关于以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7829号

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原审计算依据中2020年7月、8月工资均为实发工资,据此计算出的殷珑珑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四、陕西省特别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8问: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答: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据上述分析和案例列举,陕西省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或存在冲突。在目前未被纠正时,可能存在被陕西省内法院以《解答》认定劳动者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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