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钱退不退?
【前言】
我国民间向来有支付彩礼的习俗,那如果支付彩礼后,双方最终并未建立夫妻关系,或者结婚后又离婚的,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么?
【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毋庸置疑,不再赘述。
那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在一起生活,后双方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我们以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薛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2日生育儿子薛某乙。婚前原告缺乏对被告了解,婚后被告一直沉迷电脑游戏,原被告几乎没有思想沟通。自儿子出生后,原告便居住在自己父母处,被告仍自顾自打游戏,也不接原告回家,双方一直分居。
2016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中,被告称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60,000元,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酌定返还20,000元。
案例二:结婚后并未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应当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于某和崔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感情不和,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崔某返还彩礼78000元。
崔某认为,于某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且支付彩礼行为未导致崔某生活困难,因此不应当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付女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作为彩礼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不同。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条款中,“共同生活”的涵义应当是夫妻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长期、稳定的共同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办理结婚登记后,事实居住在一起生活非常短,尚不足达到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且彩礼数额较大,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原审判决上诉人崔某适当返还现金彩礼60000元,并无不当。
【解读】
彩礼应当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下,才应当退还彩礼,否则视为条件成就,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判彩礼问题时,还会调查双方是否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并结合彩礼数额,双方经济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即使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生活的,离婚时法院也可能判决一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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