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④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会因其怀孕而被解雇,但仍可能因为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被解雇。同时,想要减轻孕期的劳动量,也需要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否则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为能适应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减轻劳动量或予以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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