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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