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吗?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用工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把我踢出小组工作**群导致无法获悉优惠信息和汇报工作;不准参加组内集体会议导致无法获取绩效考核办法和通知;不让登录组内公用工号导致无法进行业务查询、办理及取消等,造成我工资减少,并因未完成业务量任务被淘汰,我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你好,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违法在先,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根据你的描述,符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应向你付补偿金。
最后,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