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致第三者死亡,谁该负这个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恰巧就是车主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才引发了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存在三方的责任,那么这些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
谢某某是个体运输户,在一次驾车为他人送货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行驶过程中,路人郭某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谢某某由于疏于注意路面情况,直到其驾驶的车辆与郭某的自行车接近时才引起警觉,慌乱中急忙打方向盘避免与郭某相撞。谢某某驾驶的车辆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争议
①郭某提出,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了道路交通的险情,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谢某某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在交通险情发生后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②谢某某提出,自己是为了避免与郭某发生碰撞而逆行,才冲上公路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将李某撞倒致其死亡的。因此,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郭某明知横穿马路的危险性,但其轻信这种危险可以避免,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而且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③死者家属则提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谢某某与郭某都有责任。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贸然横穿马路,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险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谢某某在出现险情后,处置不当,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在紧急避险的意义上属于避险不当。所以,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谢某某与郭某共同承担责任。
律赔保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郭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郭某在本案中,横穿马路时,没有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造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某: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某在自行车驾驶人郭某贸然横穿马路的情况下,不采取向左打轮,驶入逆行的避让措施,就会撞到郭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郭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谢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但谢某某在进入逆行后,险情已经避免,这时谢某某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使此次紧急避险不发生损害结果或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但谢某某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导致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自行车人李某当场轧死。谢某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
同时,谢某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的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谢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郭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某与自行车骑行人郭某承担同等责任。
危险的来临往往总是那么一瞬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作出正确的措施,可以将伤害减到最小的范围。律赔保愿广大驾驶人平安出行,安全到家!同时,作为行人,我们也要把握自己生命的主动权,遵守交规,不做低头族,在危急情况下及时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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