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能不能赔?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目前对该项损失原则上倾向于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同时最高法表示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举个栗子
案情简要
1、2018年4月12日17时55分,王某骥驾驶的小客车与张某熙驾驶的小客车在朝阳区酒仙桥路与东风南桥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通队认定王某骥负事故全部责任。
2、张某熙小客车2018年1月15日以661800元购买,事发时行驶6170公里。张某熙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显示车辆贬值损失为75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据事故责任及王某骥车辆投保情况,张某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剩余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骥赔偿。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得在商业三者险内就间接损失免除赔偿义务。
据查明事实,事发时张某熙车辆购置时间及行驶里程较短,且车辆受损较重,故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但考虑车辆受损部位已进行换新修复处理,结合评估结论,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律师在庭上的庭辩技巧也是影响最终裁判的重要条件之一,“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律赔保拥有专业化的理赔技术团队,筛选优质律师,整合各类资源,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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