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五条:
(1)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为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标准为10元/本(核发一本时免收,核发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
(3)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5)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不动产实行房地一体登记,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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