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他人接孩子,途中孩子受伤,帮工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文讨论两个问题:
1、帮工关系责任如何认定?
2、判决帮工关系纠纷案件应依据哪条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一向安分守己的全职太太赵兰惹上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啦!”海天小区的人们都相互传说着,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是谁告她呢?一打听才知道,原告是一个五岁的小男孩孙俊。
孙俊不是孙淼的孩子吗?两家人好地跟一家人似的,赵兰天天接送他上学回家,孙俊怎么会告赵兰呢?
事情是这样的。
赵兰与孙淼夫妇同住山东济南市海天小区六号楼2单元5楼,两家人关系非常好。俩人的孩子今年都五岁了,同在一个幼儿园上学。由于孙淼夫妇均在某中学任教,离家较远,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从孙俊两岁半的时候起,孙淼夫妇就经常托赵兰在接自家孩子小米的时候,顺便将孙俊接回来。每次接到孙淼夫妇的通知,赵兰便会无偿帮忙。就这样,赵兰接送孙俊已经两年多了。
2022年3月14日是星期一,下午孙淼的妻子给赵兰兰打电话说,学校教师全体开会,他们可能回来晚一点,让赵兰帮忙将孙俊接回来。赵兰说知道了。在接小米的时候也将小俊接出了校门。途中,坐在电动车后座固定安全座椅上的孙俊,由于调皮不慎摔落地上受伤,经医院治疗,支出医药费7563元。两家人因此发生纠纷。孙淼夫妇代理孙俊起诉赵兰,要求赵兰赔偿医疗费7563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15063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法庭调查,认定赵兰将俩孩子接出校园后,将孙俊安置在电动车固定安全座椅上,让自家孩子小米站在电动车前面的脚踏板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事故责任认定问题。赵兰骑电动车载两个孩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电动车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不得载人,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淼夫妇作为孙俊的监护人,明知赵兰骑电动车接送两个孩子有违法律规定,可能存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定赵兰承担80%的责任,孙淼夫妇承担20%的责任。
【二审改判】
对上述判决,赵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兰与孙淼夫妇是帮工与被帮工关系,赵兰为帮工人,孙淼夫妇为被帮工人。赵兰帮孙淼夫妇接送孙俊二年多,双方从未约定过报酬,孙淼夫妇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因此,无偿帮工关系成立。赵兰在接孙俊途中,孙俊受伤,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孙淼夫妇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孙淼夫妇作为孙俊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赵兰驾驶电动车接送两个孩子存在安全风险,应当预料到风险的可能性,仍托赵兰接送,本身就存在过错。赵兰虽然违反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作为帮工人,赵兰将孙俊放在固定安全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二审法院对赵兰助人为乐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同时劝说孙淼夫妇,对本次事故应正确看待,不应迁怒于赵兰。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孙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对本案的判决,二审法院可以说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颠覆性”改判。其在认知和法律适用上有三点不同:一是对于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未考虑到帮工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只是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角度作出判决;二是对赵兰过错程度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赵兰存在重大过失,二审法院则认定赵兰兰虽有过失,但不是重大过失,本案中赵兰无偿替孙淼夫妇接送孙俊的行为是长期的,且赵兰在接孙俊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适用法律不同,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二审法院所适用的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哥认为,不管有多少点不同,说到底是对此案定性的认知问题。通过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分析,张哥认为,二审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帮工关系,而帮工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该案风险承担及责任分配。改判赵兰不承担责任,定性准确、合理,判决也更加合法、合情。
对于裁判依据,张哥认为,因帮工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最为合适。《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对帮工关系进行界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已经吸收了司法解释中对帮工关系的规定,因此,今后所有与帮工关系有关的案件,均是可适用《民法典》这一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以上仅为张哥拙见。请法律界高人指正。
(本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纯属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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