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的项目之一。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呢?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及赔偿的法律意义。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依据该款规定,被扶养人只有两种人:(1)、未成年人;(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作为扶养人的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残疾或死亡时,劳动能力相应减损或完全消失,被扶养人因此生活没有着落。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根据鉴定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系数(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以此类推)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4、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以下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5、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从二十年中减少一年;
6、被扶养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8、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9、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该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1、18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60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一增加的岁数)×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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