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强买强卖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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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起救护车坐地起价案引起关注。一女子想把病重的母亲从医院送回家中度过最后的时光,由于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在22点之后不出市区,其通过电话咨询当地医院联系上一辆救护车,当时被告知运送费用不超过1200元。
途中,随车护士以使用了车上的设备,包括被褥费、针剂费、消毒费等为名目,擅自将价格提高了好几千,女子愤而质问,司机竟然半路停车,将病人拉下车辆,女子无奈妥协,最终支付了3140元,母亲到家后几分钟去世。
女子应该是被突然提高的价格惹怒,开始录视频留下证据,不过显然,这个司机和护士绝非首次作案,只是这次搞砸了,可能是觉得女子一人带着病重的母亲显得势单力薄,应该好说话好欺负,所以开价太高太狠,最终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涉案的司机、随车护士、医院接线员三人抓获归,这三人的合作模式如下:在医院工作的接线员接到电话咨询后,无论医院是否有救护车,都说没有车了,但是可以帮忙联系;随后,由司机联系家属,称费用将不超过1200元,等上车后,价格就开始变了,如果不同意,司机就会以返回出发地或半路停车的方式强迫支付。
在哈尔滨,这不是个案,前两年,当地法院就公开宣判过一个恶势力案件,做法如出一辙。在2016至2019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一帮人通过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了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的转运业务,包括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这帮人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试想,有多少人在亟需救命和医疗帮助的时候被同类坑害。
强迫交易这个罪名,听起来就很憋屈,通常被理解为强买强卖,在刑法意义上,强迫交易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具体情形除了强买强卖商品之外,还包括: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实践中,强迫交易跟抢劫、敲诈勒索罪有相似的地方,遇到本文案例中的情况时,很多人评价“这不就是抢钱吗?!”在定罪时,确实存在争议,区分的关键在于:
首先,威胁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程度,比如本案中,女子仍然可以选择不付钱,这种情况下没有达到抢劫罪对于威胁的紧迫性。其次,是否存在交易或服务对价,如果确实为被害人提供了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则视为双方存在交易的前提,更宜定性为强迫交易。最后,要价与合理价钱是否属于相差不大的范围,如果几百或几千的价钱,却喊价几十万、上百万,过于离谱的差价,则定性为抢劫或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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