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为个人房屋却一起还贷,增值能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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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小美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2013年7月,小美与小刚恋爱,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小美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小美的个人财产,房贷由小美自行偿还。3个月后,小美与小刚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6万元。2018年6月,小美起诉离婚,小刚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
小美向小刚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3万元。理由是:小美与小刚婚前明确约定个人房屋个人还贷,婚后房贷本应由小美个人偿还,但双方共同还贷6万元,小美应向小刚支付3万元。房屋增值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小刚无权要求分割。
总结和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一方的婚前个人房屋,离婚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共同还贷的分割。若双方明确约定:个人房贷个人偿还,婚后共同还贷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双方平等分割。 二是增值部分的分割。因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产生的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提醒各位:婚前个人房屋,最好与配偶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及个人房贷个人偿还,有条件的可以对此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障离婚时房屋增值不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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