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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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刚与小美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12年,小刚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供小两口居住,但为了小美安心的和儿子过日子,小刚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小美名下,房贷则用小刚工资偿还。2014年9月,小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该房屋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
该房屋为小刚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考虑到小刚父母出资首付,且小刚作为主还贷人,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刚,小刚折价补偿小美。
总结和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一般情况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小刚父母在儿子婚后买房,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儿子的家庭安稳,为儿子的婚姻稳固和幸福提供物质保障,并非是对小美个人的赠与而将小刚的权利排除,不能因产权已登记于小美名下,就将房屋认定为小美所有。在此提醒各位父母,为子女买房时最好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出资时签订书面协议或声明,明确赠与对象,才能规避子女离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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